问题1:
该工程中,由于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施工开工、竣工时间。按照施工许可证显示,该工程的施工开工时间应为2016 年3 月20 日。虽然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且
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 年1 月13 日,但总承包商认为竣工于2017 年10 月,发包人认为工程工期结束于2017 年12 月6 日。因此综合看来,实际竣工时间确定为2017 年12 月6 日比较合理。
问题2: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
(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办理证件和批件;支付合同价款;组织竣工验收和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工程的维护和照管;设计义务;其他义务。
问题3:
不应计人。理由:该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因此对于“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不予以调整。
问题4:
在引起工期延误的事件中:
(1)暴雨、台风和高温天气无法施工引起的工期延误38 天应由承包人承担。
(2) 处理分包队伍纠纷而导致工期延迟40 天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所称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导致工期延误60 天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30 天,但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曾就工期延误问题提出报告。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承担的不利后果。
按照实际竣工时间2017 年12 月6 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最迟竣工时间2017 年4月23 日,该工程延迟工期合计为227 天(4 月7 天+5 月31 天+6 月30 天+7 月31 天+8 月31天+9 月30 天+10 月31 天+11 月30 天+12 月6 天)。按照“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出总造价的9%”,可计算承包人应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为2246518.43 元(24961315.87 元×0.2%×227 天>24961315.87 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