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在理性看待共享单车类创新时,体现了丰富的辩证思维方式。
①对于共享单车类创新不应盲目“举双手赞同”在于:
a.矛盾具有普遍性,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共享单车从产生到蓬勃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客观的、不能回避的。
b.矛盾具有特殊性,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存在的问题各有其特点,在看待和处理不同阶段和地方的共享单车问题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②对于共享单车类创新也不能简单地“一票否决”在于:辩证的否定观认为肯定与否定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既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也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否定不是纯粹的否定,否定中包含着肯定。我们在看待“共享+”创新时,要辩证看待发展中的问题,在问题中寻找新的发展路径和方向。
③对共享单车“提供恰如其分的包容度”的辩证法原理在于: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不可战胜的,但新事物的成长不会一帆风顺,过程中也会发生曲折,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要正视共享单车与城市管理之间的冲突,采取合理的态度和措施促进共享单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实现其与社会发展和需求相适应。
2. 正确看待共享经济的辩证法原理在于:
①矛盾具有普遍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即使共享经济带有很强的普遍适用性,但也不是一个万能的筐。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事物的不同性质,具体事物能否与“共享”结合,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②新事物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它之所以新,是因为有新的要素、结构和功能,它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在对旧事物的扬弃中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共享+”是新事物,虽然“新瓶装旧酒”的“伪共享”在表现形式上也是新事物,但就其本质来说还是旧事物,其终将丧失历史必然性,为新事物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