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的规定(1)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的规定(2)合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过低,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B单位的要求妥当,投标人有权在投标前了解现场情况,以便编制投标书。招标人的做法不妥。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1)投标人A投标文件无效;理由:联合体投标应有联合体协议。
(2)投标人C投标文件无效;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应为无效。
(3)投标人D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总价金额汇总有误属于细微偏差。
4.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