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不妥之处:条款2 投标保证金开标前3天向招标人提交,因为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妥之处:条款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延续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止,因为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妥之处:条款5 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末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利息在扣除招标代理费后退还,因为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及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1)投诉程序不妥当,因为对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提出异议,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异议,不得提出投诉;
(2)调查结果不影响中标结果,因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只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即可。
4.不妥之处: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元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标列出,因为发包人应当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出;
不妥之处: 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因为应该由总承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条款1 工程建设期间,每月在工程进度支付中按3%比例预留;条款2 以现金、支票、汇票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总额为工程价款阶段总额的5%;条款3 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期限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条款
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退回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