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之处一:条款1
改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不合理之处二:条款2
改正: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不合理之处三:条款4
改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即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即可。
不合理之处四:条款6
改正: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合理之处五:条款7
改正: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及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2.

3.不妥之处一: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元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标列出。
理由:初设批复的管理设施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属于暂估价项目,发包人应当以暂估价的形式。
不妥之处二: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了合同。
理由:应当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1)同意,则应该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2)承包单位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