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甲、丙、丁、戊的建议不可以采纳。
理由:
(1)标底不能作为废标的直接依据;
(2)评标委员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权利相同;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的,默认开标结果而不是弃权;
(4)提供施工用地是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分包单位本单位人员。
(2)本单位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聘用合同必须是由分包单位与之签订;与分包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分包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3.A代表基本直接费;B代表10.80;C代表0.86;D代表人工预算单价;E代表定额材料用量;F代表机械台时费。
4.不妥1:对围堰工程的分包,项目法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理由:对于指定分包,必须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指定分包人。
不妥2:项目法人同意承包人甲提出的要求(或同意闸室段施工分包给分包人丙实施)。理由:
混凝土面板作为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不妥3:协议中要求承包人甲对两个分包人的行为向项目法人负全部责任。理由:指定分包人乙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闸室段施工分包为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