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款2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3天向招标人提交不合理;
改正:投标保证金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投标截止前提交;
条款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延续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止不合理;
改正: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其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条款5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利息在扣除招标代理费后退还不合理;
改正:应该是签订合同后5日(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全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不妥一:初步设计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以暂列金额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不妥;
理由是初步设计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应以暂估价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
不妥二: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但未中标,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备确定合同。
理由是分包管理,应该是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条款1不合理,理由是工程项目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进度支付中不能再扣质量保证金;
条款2不合理,理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条款3不合理,理由是工程质量保修期是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4.(1)承包人对分包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
(2)合同问题分为一般合同问题、较重合同问题、严重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