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2.2021 年4 月的工程预付款的扣回金额为96.86 万元,承包人实得金额为581.14 万元。
预付款总金额为7800×10%=780.00 万元;
截止2021 年3 月底累计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为R3 月=780×(5967-20%×7800)/[(90%-20%)×7800]=629.57 万元;
截止2021 年4 月底累计应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为R4 月=780×(5967+678-20%×7800)/[(90%-20%)×7800]=726.43 万元<780.00 万元;
所以4 月份应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为R4 月-R3 月=726.43-629.57=96.86 万元;
承包人实得金额为678-96.86=581.14 万元。
3.(1)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238.80 万元。
工程签约合同价为7800.00 万元;
事件一中增加的130 万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事件二中增加的30 万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故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为7800+130+30=7960.00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最多为7960×3%=238.80 万元。
(2)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4.(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