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经理主持设计交底的做法不妥。 正确做法:设计交底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交底,监理、施工单位参加。
2.项目部申请设计变更的程序不正确。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建设单位,建设 单位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变更后出具变更图纸,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令, 施工单位依据变更令和变更后图纸进行变更。
3.(1)应修改之处:①壁顶标高错误,应为﹢1.000m;②盲沟紧邻边坡坡脚错误,与坡脚应 有足够安全距离,且盲沟底部应防渗;③边坡的坡度 1:1 不符合规定,边坡应改为缓于 1:1.25; ④边坡土质分别为粉质黏土和夹砂黏土,坡度一致错误,不同土质处应该采用分级过渡平台或者 设置为折线形边坡; (2)应补充之处:①内外模板采用对拉螺栓固定时,应该在对拉螺栓的中间设置防渗止水片; ②施工缝处应该设置钢板止水带;③缺少集水井和抽水泵;④底板结构与垫层之间缺少防水层; ⑤增设基坑防护设施及安全梯。
4.①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不充分;②施工中选用的对拉螺栓杆直径、强度、材质或规格不符 合要求,或对拉螺杆设置间距过大;③模板支撑强度和刚度未进行受力验算;④浇筑前未检查模 板支架,浇筑过程中未安排专人检查模板支架;⑤混凝土分层厚度太厚,或混凝土浇筑速度过快; ⑥混凝土局部集中大量浇入,造成局部受压过大;⑦振捣过程中振捣棒作用到模板和支撑。
5.注水次数为三次,每次注水深为设计深度 4.8m 的 1/3,即 1.6m。 第一次注水高度:距池底 1.6m ,标高为:-4.5m+1.6m=-2.9m;第一次需要注水到底板与池 壁施工缝后应停止检查施工缝是否渗水,没有明显渗漏再注水到第一次注水位置。 第二次注水高度:距池底 3.2m,标高为:-2.9m+1.6m=-1.3m; 第三次注水高度:距池底 4.8m,标高为:-1.3m+1.6m=-0.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