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理由:(1)检验试验费中不包括构件破坏性试验费,应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2)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并不包括试验用房修建费用。
2.(1)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保管费合理。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2)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检验费合理。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二次搬运费不合理。理由:二次搬运费已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措施费中。
3.原进度计划图中的关键线路为A→B→G→H,总时长为120天。工作B变更不改变关键线路,总时长变成123天;工作C变更不改变关键线路,也不改变总时长;工作E变更改变关键线路,变为A→B→E→H,总时长变为124天。
(1)工作B延误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进行工期和费用补偿,工期延长3天,费用赔偿3×30×50+3×10×200=10500元。
(2)工作C延误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不应进行赔偿。另外,工作C并不影响总进度(没有影响总时长),根本不存在工期赔偿。
(3)工作E延误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进行工期和费用补偿。工期延长1天(按实际上对总时长的影响来算),费用赔偿6×20×50+6×5×200=12000元。
4.事件四中,若构件质量检验合格,由建设单位承担试验检验费用;若构件质量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承担试验检验费用。
5.工作BE延误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有工期延长,总共为3+1=4天;工作C延误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但并不影响工期。延误后的工期为124天,实际工期122天,故施工单位提前2天完工,应获得奖励3000×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