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一是:原劳动力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不协调,说明原劳动力计划未按进度计划为依据进行编制;二是: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工工作范围为基础浇筑、钢结构组对焊接、材料搬运,将12名劳务工改为从事起重作业工作,违背了合同关于工作范围的约定。而在原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劳务公司一般也不会在该项目上提供足够数量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起重工。
2.起重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理由是:从事起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
项目安全员的意见正确,项目主管施工副经理做法不正确。因为起重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12名劳务工进行了简单培训不能代替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这12名劳务工未按规定要求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作业资格,不能从事该作业。
3.不符合。各级别的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只能从事与其资格证级别、方法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No.1号、No.2号无损检测人员只具备RT(射线检测)Ⅰ级资格,不能评定RT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从背景中,应由具备RTⅡ级资格的No.3号无损检测人员签发报告。
4.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5.施工机械的选择原则:
(1)施工机具的类型,应满足施工部署中的机械设备供应计划和施工方案的需要。
(2)施工机具的主要性能参数,要能满足工程需要和保证质量要求。
(3)施工机具的操作性能,要适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和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
(4)能兼顾施工企业近几年的技术进步和市场拓展的需要。
(5)尽可能选择操作上安全、简单、可靠,品牌优良且同类设备同一型号的产品。
(6)综合考虑机械设备的选择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