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合同内容规定分析,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100t非标准件费用索赔不合理。
理由:(1)合同规定总价一次包死,也就是施工中不发生任何追加签证;
(2)安装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认真核实工程量,属自己失误。
2.从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分析,事件二中,安装公司对B、C公司的处理均不妥。
理由:(1)B分包商工程的延误有一部分属于安装公司协调不力造成,若B单位有充分证据,这部分损失和赶工的费用应支付给B分包商;而因B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不应支付。
(2)对C公司的质量问题作让步处理,业主和安装公司均无权做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不降低性能、不影响使用,才可由设计单位做出让步处理意见。
3.安装公司焊接前确定并编制的手弧焊工艺参数不完整。因为还缺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电流种类、极性、焊接层(道)数、焊接顺序。
4.A公司施工的给水管道属于承压管道,故应进行压力试验,室内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因此仅做通水试验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