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错误一:专业分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该项变更的估价申请;
正确做法:专业分包单位应向首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然后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估价申请。
错误二:建设单位以未审批同意为由予以扣除,并提交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兑付;
正确做法: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同时,设计变更增加的价款应当在工程进度款中一并支付。
2、
背景中是施工单位组织预验收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是错误的。
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的人员包括: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3、
清单A结算的清单费用5080×(1+5%)×452+[5594-5080×(1+5%)]×452×(1-5%)=2410968+111644=2522612元=252.26万元。
清单B结算的清单费用:8205×140×(1+5%)=1206135元=120.61万元。(可不写成万元的形式)
4、
专业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总包、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将资料汇总交给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