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关于钢筋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属于洽商文件,归属合同协议书部分。
2.A专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行为主要有: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
(1)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6万元排水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连续降雨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事情,该降雨造成的费用损失应该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施工单位提出的8万元钢筋检测费用成立。
理由:在建筑施工领域一般对国产钢筋不做化学检测,8万元钢筋检测费用在项目承包(合同)范围之外。
【补充】
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4.(1)本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是2012年12月28日。
【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3.2.3竣工日期
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②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③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结算总价:3600+60+8+6=3674万元。
【补充】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发包人宴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