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要求不正确的。理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该计价风险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市场物价波动范围;不可抗力。
除税金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在投标时也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82000+措施项目费20500+其他项目费12800+规费2470+税金3750=121520.00(万元)
2.A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减幅度:(5800-5400)/5400×100%=7.4%,大于5%,故超出部分需要调整单价。
单价不可调部分工程量:5400×(1+5%)=5670m3;单价可调部分工程量:5800-5670=130m3;调整后的价款为:5670×42+130×(42×0.9)=24.3054万元。
B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减幅度:(5870-6200)/6200=-5.3%,减少幅度大于5%,故需要调整。调整后的价款为:5870×(560×1.1)=3615920元=361.59万元。
3.施工单位对软弱下卧层的处理程序不妥;理由:基坑验槽过程中发现与原地质勘察报告、设计不符或其他的异常情况,应会同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施工单位不能自行拟订方案组织实施。
局部软土处理方法:如软土厚度不大时,通常采取清除软土的换土垫层法处理,一般采用级配砂石垫层,压实系数不小于0.94;当厚度较大时,一般采用现场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或砌块石支撑墙(或支墩)至基岩进行局部地基处理。
4.本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有下列不妥之处:
不妥之处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验收。理由: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不妥之处二: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验收。理由: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不妥之处三: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地基基础分部验收。理由: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