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工期是 214 天。
(2)①→②→③→⑤→⑥→⑦→⑩。
2.(1)还应包括:工作顺序的执行情况;资源使用及其与进度计划的匹配情况;前次检査提出问题的整改
情况。
(2)考虑因素:1)缩短持续时间对质量和安全影响不大的工作;2)有备用或替代资源的工作;3)缩短
持续时间所需增加的资源、费用最少的工作。
3.(1)计划工期 214 天,实际工期为 222 天,需要压缩 8 天工期;
第一步:可压缩的关键线路为:B→D→F→H,经比较,B 工作可压缩 5 天,关键线路变为:B→D→F→H
和 C→G→F→H,赶工费用为 5×0.5=250 万元;
第二步:可压缩的关键线路为:B→D→F→H 和 C→G→F→H 两条,经比较,F 工作可压缩 3 天,赶工费用为 3×0.6=180 万元;
调整后的网络计划为:

(2)赶工费用:250+180=430 万元。
4.(1)不妥之处一: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各参建单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及时进行了
归档。
理由: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
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不妥之处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第六个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了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理由:建设单位应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了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