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不包括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