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 )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调压站
市政燃气管网
调气站
灌装站
供应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