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以下有期徒刑。
六年/六年
四年/四年
三年/七年
五年/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