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人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人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三)营业收人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人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
2%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