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安装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罚款。
5000元以上3.5万元以下
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