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经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年
三年
一年
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