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一会导致大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大华公司采用发行股份换取网商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重组,发行后大华公司股本总额会扩张到20亿元,发行后华星控股持股比例下降为25.5%(51%×10/20=25.5%),达不到控股地位,此时控制权会发生变更。
(2)方案一会构成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构成重组上市。本题中,大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网商公司资产导致控制权转移,且网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的1.5倍(超过100%),构成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
(3)华星控股不需要向大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免于发出要约。本题中,华星公司已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继续增持5亿股之后不会影响大华公司的上市地位,免于发出要约。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题中,李某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持股比例未达到1%,因此不具备股东代表诉讼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其诉讼请求。
(5)赵某之妻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