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法律依据。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需要承担责任。承租人转租的,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小李于2019年12月1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4)主张优先购买权受损进行赔偿符合规定,但主张合同无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可以主张继续承租。首先,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在房屋出售以后,关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其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6)张某的观点正确,钱某的观点错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是交付,而非所有权转移。本题中,房屋已经交付给钱某,因此房屋的损失由钱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