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职工无破产申请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本题中,A公司职工已经经过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所以享有破产申请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符合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在该范围内。
(3)A公司的清偿行为有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担保物的价值为60万元,高于债务50万元,因此A公司清偿B公司50万元的行为是有效的。
(4)D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5)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管理人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