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证券公司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2)投保基金公司可以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3)投保基金公司的答复正确。根据相关规定,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认定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的前提,是投资者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或持有相关的证券。题目中,揭露日为2022年7月16日,李某和赵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二者的投资损失与海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的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不属于公告登记的权利人范围。
(4)郭某的观点正确。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本题中,海晨公司涉及欺诈发行上市,其股票已经发行并上市,证监会可以责令海晨公司(发行人)、甲公司(控股股东)、张某(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郭某不再登记为原告的观点正确、告知不得另行起诉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6)①B律师事务所和C会计师事务所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B律师事务所和C会计师事务经查均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应予免责。
②A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董事钱某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海晨公司的观点正确。根据规定,控股股东(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组织、指使发行人(海晨公司)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海晨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