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丁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本题中,针对10套在建房屋的拍卖价款,丁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3)税务机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4)税务机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5)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根据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