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首先,建筑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返还塔吊。根据规定,B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各项要件,建筑公司无权向B公司取回该塔吊。其次,建筑公司可就转让塔吊造成的损失要求以共益债务清偿,根据规定,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②如果甲公司财产随时清偿不足以弥补建筑公司损失,建筑公司可向管理人或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D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①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②E银行可以直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4)管理人不能主张取回G公司已经出质的机器设备。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本题中,由于G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80万元),此时管理人不能主张取回,只能要求G公司继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