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
③行为可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和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行为不能撤销。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21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②行为不能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在2022年2月提前清偿于2022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因此管理人如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23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5)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