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不构成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该股票投资基金是依据事先订立的计划买入甲公司股票30万股。
(2)李某购买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重大事件,应当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因此董事会5月31日作出决议,应当在6月2日之前披露。
(4)丁公司的董事会对其两家子公司的指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本题中,丁公司的两家子公司属于一致行动人,合计买入甲公司的股票800×2万股,超过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6000×5%=1300),应当通知甲公司。
(5)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021年3月,双方开始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洽谈,这是动议初始时间,是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6)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