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的销项税额=106÷(1+6%)×6%+(63.6—53)÷(1+6%)×6%=6.6(万元)。
说明: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应该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106万元)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卖出价(63.6万元)扣除买入价(53万元)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属于“统借统还”。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3)业务(2)的进项税额为0。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
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说明:贷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业务(3)的当期销项税额=(2.18—2.22—9×1.8)÷(1+9%)×9%×10000=1433.39(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允许以扣除土地价款(包括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应按照当期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扣除。
(5)在住宅老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额=8400÷(1+5%)×3%=240(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的)销售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住宅老项目,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增值税。
(6)不正确。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业务(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9%+0.5×6%+0.18×6%)×10000=1308(万元)。
业务(4)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3%=0.13(万元)
该公司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8+0.13+30+50=1388.13(万元)
说明:
①业务(3)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安装成本、设计及测绘成本、工程勘察勘探成本,其中建筑安装适用9%的税率,设计及测绘适用6%的税率、工程勘察勘探适用6%的税率。
②业务(4)将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他人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应纳税额=[6.6+1433.39+8400÷(1+5%)×5%+2000×5.65÷(1+13%)×13%÷10000]-1388.13—20—240=191.99(万元)。
说明:
①业务(4)将外购的便携式风扇用于促销,需要视同销售,销项税额=2000×5.65÷(1+13%)×13%÷10000=0.13(万元)。
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金额=8400一(1+5%)×5%”。申报纳税时,预缴的税款(240万元)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注意相关资料中给出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