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不可以全额扣除。
理由: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问题(2):王某自己每月缴纳的年金400元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理由: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VS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较小一方,由于30000>6000×3=18000, 所以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8000元。
扣除限额=18000×4%=720(元),因此王某自己缴纳的年金400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问题(3)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中据实扣除。
问题(4):王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金额=60000(基本费用扣除)+3000×12(专项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24000(子女教育)+24000(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36000(赡养老人支出)+12000(个人养老金)+200×12(商业健康保险)+400×12(年金支出)=199200(元)
王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5000×12-199200=220800(元)
王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20800×20%-16920=27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