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甲礼花厂2023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料成本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乙厂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对外销售,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另将剩余的20%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计算业务(1)中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问题(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问题(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问题(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问题(5):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问题(1):
组成计税价格=(37.5+5)÷(1-15%)=50(万元)。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15%=7.5(万元)。
问题(2):
需要缴纳消费税。
理由:委托加工业务计税价格为50万元,50×60%=30(万元),收回后对外销售价格38万元,属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问题(3):
赠送客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问题(4):
应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7.5×40%=3(万元)。
问题(5):应纳消费税=36×15%+9×15%-3=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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