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下列次序选择计税依据:①受托方(即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②受托方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③组成计税价格。
本题中,选择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甲企业批发高尔夫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28×10%-2.5=0.3(万元)。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20%×10%=4(万元)。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税务检查时,按如下方式处理:①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②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5)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26+19.5+3.9=24.96(万元);当月的销项税额=28×13%+300×13%=42.64(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2.64—24.96=17.68(万元)。
(6)对丙企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