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检验单位不予签字认可是合理的。
理由:合同的井筒涌水量要求不符合《矿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根据《矿建工程强制性条文》中规定,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2.施工单位按建成后井筒涌水量不超过10m3/h的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是不正确的。
正确应对建设单位的合同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向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性质及其井筒最大涌水量为6m3/h的要求,并在投标书中提出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
(2)工程费用和工期要求。如中标,应按投标书的井筒最大涌水量为6m3/h的要求签订合同。
3.井筒岩壁有出水点时可采取的方法有“堵、截、导”。当水大时,一般应采用导水管将水导到井内,避免冲淋正在浇筑的井壁,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注浆。
4.施工单位拒绝建设单位破壁检查的做法是合理。
理由:按规定,破壁检查孔不得超过2个。
为降低井壁涌水可采用注浆的方法。
5.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
本案例正确的索赔做法是:对突然涌水的岩壁出水点和井筒涌水进行测量,并由监理工程师对出水处理工作签证,因本案例中索赔内容属隐蔽工程,则应在浇筑混凝土前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证。然后在限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并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全部资料正式提出索赔报告。
6.施工单位签署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合同并按照此合同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