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期480天,关键线路:①→②→⑤→⑥→⑦→⑧→⑨→⑩。
2.
事件一、B工作50000m增加至60000,工期从100天增加至120天。
工作B为关键工作,因为设计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故可以索赔20天。
事件二、G工作为关键工作,增加工作来自于发包人指令,故可以索赔30天。
事件三、I工作延后40天开工,原因为发包人原因,可以索赔,但I工作本身总时差为60天,故不影响总工期,不可索赔。综上所述,工期可以索赔30+20=50天。
3.处理程序: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4.
(1)完工付款申请单的主要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不正确。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因此最多可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7860×3%=235.8万元<240万元,因此本工程中质量保证金预留金额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