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不合理;
理由:工期属于实质性内容,不可以澄清修改。
(2)收到异议后第4日,招标人按上述意见书面答复投标人乙不妥,异议处理期间,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不妥。
理由: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2.
A代表:工时:B代表:柴油
第一类费用=折旧费+修理及替换设备费+安装拆卸费=89.06/1.13+54.68/1.09+3.56=132.66(元)
3.
监理人发出文件名称:变更指示、变更意向书。
承包人发出文件名称:变更实施方案、变更估价书。
4.
发包人认定该行为为转包不妥;
理由:属于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