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企业与丙企业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而向其开具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相应增值税。
(3)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处罚。因此,甲企业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乙、丙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补缴少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