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甲、乙、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发生以下事项:

(1)乙企业从甲企业采购3000000元的货物一批,从甲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物价款5000000元,税额650000元。
(2)甲与丙未发生经济业务,甲企业向丙企业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物价款50000元,税额6500元。
请依次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向乙、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什么行为?
(2)假设甲企业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甲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3)甲企业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4)若乙、丙企业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企业与丙企业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而向其开具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相应增值税。
(3)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处罚。因此,甲企业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乙、丙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补缴少缴纳的增值税。
查看解析

相关试题

刷题小程序
涉税服务实务题库小程序
热门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