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资料(1),履约义务包括提供手机和通话服务。
甲公司每部手机公允价值为2400元,每名客户享受通话服务的公允价值=150×24=3600(元),2021年12月手机应确认的收入=2400/(2400+3600)×5000×10=20000(万元),未来24个月通话服务应确认的收入=3600/(2400+3600)×5000×10=30000(万元),2021年12月份话费应确认的收入=30000÷24=1250(万元),甲公司于2021年12月应确认的收入=20000+1250=21250(万元)。
理由: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话费在手机销售和通话服务之间按相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手机销售收入应在当月一次性确认,话费服务收入在提供通话服务期间逐期确认。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合同负债 28750
主营业务收入 21250
(2)根据资料(2),履约义务包括当期通话服务及客户下期通话服务。
甲公司2021年12月应确认的收入金额=100/(100+10)×10000=9090.91(万元)。
理由:甲公司取得10000万元的收入,应当在当月提供服务和下月需要提供的免费服务之间按其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90.91
合同负债 909.09
(3)根据资料(3),履约义务包括提供通信设备和通讯设备维护。
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2000+200×10)×2200/(2200+180×10)=2200(万元)。
理由:因设备销售和设备维护合同相关联,甲公司应当将两项合同总收入按照相关设备和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借:应收账款 2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