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2000000×(1+25%)+150×200]÷(1-56%)×13%=747500(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2000000×(1+25%)+150×200]÷(1-56%)×56%+150×200=3250000(元)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700000+350000+150×100)÷(1-36%)×36%+150×100=614062.5(元)。 纳税地点是乙厂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3.乙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乙厂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