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公司直接销售可售建筑面积已达到80%,剩余20%部分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已完成全部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8000×(1+5%)=8400(万元)
3.收入合计=20000÷80%×(20%+80%)=25000(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25000×5%=125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250×(7%+3%+2%)=1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项目全额合计=8400+5000+1000+(8400+5000)×5%+150+(8400+5000)×20%=17900(万元)
不含税收入=25000(万元)
增值率=(25000-17900)÷17900×100%=39.6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5000-17900)×30%=2130(万元)
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30-600=1530(万元)
5.纳税人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6.税务中介机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