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应补缴的购置环节印花税=30×0.3‰=0.009(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印花税=10×0.3‰=0.00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的增值税=10×13%=1.3(万元)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7%=0.091(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3×3%=0.039(万元)
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9-0.003-0.091-0.039=9.858(万元)
2.业务(2)企业处理不正确。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企业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0×14%=280(万元)
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80=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0×8%=160(万元)
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60=4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业务(3)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0-50=10(万元)
4.业务招待费限额1=10000×5‰=50(万元);限额2=200×60%=120(万元)
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0=15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限额=10000×15%=1500(万元)
当年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予扣除,应纳税调增赞助支出200万元,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100万元。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00=100(万元)
业务(4)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0=250(万元)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业务(5)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4(万元)
6.企业可以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税率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2022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三年,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税率为12.5%(50%×25%),低于地区优惠税率15%,因此选择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税负更低。
7.应纳税所得额=2190+9.858-50+20+40+150+100+4=2463.858(万元)
应纳税额=2463.858×12.5%=307.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