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未缴纳房产税错误。理由:房屋改建期间(改建≠大修)以及改建完成后都应照常缴纳房产税。
业务(1)应缴纳的房产税=4000×(1-30%)×1.2%÷12×5+(4000+500)×(1-30%)×1.2%÷12×7=14+22.05=36.05(万元)。
业务(1)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05万元。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⑥其他相关费用。
业务(2)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300+400)×75%=4275(万元)。
(3)业务(3)应缴纳的印花税=(1000-800)×0.3‰=0.06(万元)。
业务(3)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06万元。
(4)业务(4)处理正确。
理由: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业务(4)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
(5)业务(5)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0.1万元。
(6)业务(6)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2×1000×6%=80(万元)。
理由: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债资比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7)职工福利费限额=21000×14%=2940(万元)<实际发生额40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2940=1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21000×8%=1680(万元),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扣除,剩余部分100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1000×2%=420(万元)>实际发生额400万元,不需要调整。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0万元。
(8)业务招待费限额1=85000×5‰=425(万元)<限额2=1000 ×60%=6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425=575(万元)。
(9)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
(10)应纳税所得额=32300-36.05-4275-0.06-800+0.1+80+1060+575+600=29503.99(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503.99×25%=73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