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的销项税额=848÷(1+6%)×6%=48(万元)。
(2)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理由: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2021年4月1日之后为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业务(3)餐饮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3×12×1‰×10 000=360(元)。
(5)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4)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 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买入价为IPO发行价与实际成本价的“孰高”价)
业务(5)销项税额=(10-6.82)×500 000÷(1+6%)×6%=90 000(元)=9(万元)。
(7)连锁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
业务(6)销项税额=300×6%=18(万元)。
(8)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3-2=35(万元)。
(9)销项税额合计=48+13+9+18=88(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88-35=53(万元)。
(10)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3×(7%+3%+2%)=6.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