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性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业务(1)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0 万元。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4)转让未到期国债,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业务
(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
(5)甲企业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3000-500=2500(万元)。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6)会计上计提的折旧=400×(1-5%)÷5÷12×6=38(万元) 业务(4)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0-38=362(万元)。
(7)未播放的部分不能扣除。
广宣费的扣除限额=80000×30%=24000(万元)>7000(万元) 7000 万元的广宣费可以据实扣除。
业务(5)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 万元。
(8)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000×14%=840(万元)<实际发生额 900(万元),应纳税调增=900-84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000×8%=480(万元)<实际发生额 500(万元),应纳税调增= 500-480=2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000×2%=120(万元)>实际发生额 100(万元),实际发生的 100 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业务(6)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0=80(万元)。
(9)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80000×5‰=4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800×60%=480 万元。
业务(7)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400=400(万元)
(10)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非金融机构借款不用缴纳印花税。 应补缴的印花税=4000×0.05‰=0.2(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
(11)1200+1800+3000-(4000+2000)-600=-600(万元) 2021 年企业所得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600(万元)
(12)应纳税所得额=5600-500-20-362+300+80+400-0.2-600=4897.80(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897.80×25%=122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