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业务(1)甲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350×4%+200×80%×4%=20.4(万元)。
(2)①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②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的,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③业务(2)甲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20×500×4%+100×540×4%=2560(元)。
(3)业务(3)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0+10)÷(1-4%)×4%=3.75(万元)。
(4)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的计税依据=(80+10)÷(1-4%)×80%=75(万元)<销售价格85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85×4%-75×4%=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