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没有直接挂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因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元
(3)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计税基础=800-200=600(万元)。
(5)备案要求:企业发生的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不备案的后果: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6)会计折旧金额=1600×(1-5%)÷10×6÷12=76(万元)
税法认可的折旧金额=1600×(1-5%)÷(10×60%)×6÷12=126.67(万元)
纳税调整金额=126.67-76=50.67(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67 万元。
(7)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1。
企业借款金额 2200 万,接受投资金额为 1000 万,因此关联债资比超过 2:1。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132-2×1000×(132÷2200)=12(万元)。
(8)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0×14%=560(万元),实际发生 600 万,应纳税调增 40 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0×2%=80(万元),实际发生 80 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0×8%=320(万元),实际发生额 400 万元,应纳税调增 80 万元。
所以三项经费合计纳税调整额=40+80=120(万元)。
(9)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5000×0.5%=3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 60%=240 万元,应纳税调增=400-240=160(万元)。
(10)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捐赠扣除限额=5400×12%=648(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00-100=600(万元),未超过限额可以全额扣除。
(11)应纳税所得额=5400-300 不征税收入-50.67 加速折旧+12 借款利息超标准+120 三项经费调整+160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5341.33(万元)。
可以扣除 14 年和 15 年的以前年度亏损,13 年已经逾期。合计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900 万元
(12)应纳企业所得税=(5341.33-19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860.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