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不正确。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合同、协议未约定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增值税处理错误。
增值税中,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该业务虽未收到代销清单,但是截止2019年12月31日,药品发出已满180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
企业所得税中,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该业务未收到代销清单,在企业所得税中不确认收入。
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13%=390(万元)。
应调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90×(7%+3%+2%)=46.8(万元)。
合计=390+46.8=436.8(万元)。
3.业务(3)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
4.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5.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得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
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5000×14%=3500(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000万元,可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5000×8%=2000(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200万元,需纳税调增20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5000×2%=500(万元)
实际发生工会经费4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7. 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境内研发支出的2/3=2400×2/3=1600(万元),大于1600×80%=1280(万元)。
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0+1600×80%)×75%=2760(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0×30%=30000(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0万元,未超过限额,无需纳税调整。
9.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600×60%=360(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00000×0.5%=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360万元,
应纳税调增=600-360=240(万元)。
10.调整后的会计利润=11300+1130-46.8=12383.2(万元)。
11.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383.2-4000+50+200-2760+240)×25%=152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