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42000÷(1+5%)×5%=2000(万元)
(3)土地增值税前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5%+3%+2%)=2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0000×(1+4%)+7000+500]×10%=1790(万元)
(5)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10000×(1+4%)+7000+500+1790+200+[10000×(1+4%)+7000+500]×20%=23470(万元)
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开发成本可以扣除。
(6)增值额=42000÷(1+5%)-23470=16530(万元)
增值率=16530÷23470×100%=70.73%
应纳土地增值税=16530×40%-23470×5%=543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