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650X 56%+ 180X 150÷10000) X 70%+380 X 56%+80X 150÷10000=470. 69 (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 (300+8)X(1+10%)÷(1-30%) =484 (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 (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 (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 92=208. 12 (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X 56%+200X 150÷ 10000=507 (万元)。
(4)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 69+507-165X 30% X 80%=938.09(万元)。
(5)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 (95+20) ÷(1-30%) X 30%=49.29 (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